申请人:刘国建。
一、宣告号码为303000512098202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5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出票人为浙江明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盛佳喷水织造厂,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国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卫忠审判员:郑钦骄审判员:刘必翔
代书记员:严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民事 ·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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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国建。
一、宣告号码为303000512098202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5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出票人为浙江明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盛佳喷水织造厂,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国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卫忠审判员:郑钦骄审判员:刘必翔
代书记员:严棋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