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鸿世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楠。
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2155726,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7日,到期日期为2012年12月7日,出票人为台州市云爽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余姚市海得宝电器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鸿世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卫忠审判员:刘必翔代审判员:严棋鹏
代书记员:陈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