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兴林丰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工业园区。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10400052-23394277,出票人为南京胜捷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门市岸桥碳制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伍万元整,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南京溧水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2年1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5月30日,有背书、印鉴齐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兴林丰外贸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阳审判员:徐南京审判员:黄殿龙
书记员:吴学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