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品永,男,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南京鑫磊塑胶制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溧水区柘塘镇梅山村。法定代表人陈世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亮,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陈世福,男,196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亮,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吴高弟,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第三人董国亮,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第三人夏晓云,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国平、李晓鹏,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申请人赵品永撤回对南京鑫磊塑胶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世福、吴高弟、董国亮、夏晓云公司清算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赵品永负担。
审判长:苏云义审判员:李阳人民陪审员:陈语智
见习书记员:喻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