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342216-9,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五指山路**。法定代表人康又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永,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南京合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合通机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本院无法强制清算,依法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被申请人南京合通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文娟人民陪审员:高益群人民陪审员:温砚富
见习书记员: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