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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申请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合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栖法商清算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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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342216-9,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五指山路**。法定代表人康又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永,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南京合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合通机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本院无法强制清算,依法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被申请人南京合通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文娟人民陪审员:高益群人民陪审员:温砚富

见习书记员: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