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诗明,男。被申请人谭清明,男。被申请人谭新娥,女。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诗明因情况紧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谭清明、谭新娥的银行存款11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廖向阳
书记员: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