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周涛,行长。被执行人叶洪建,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叶建平,男,汉族,1980年3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沪东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洪建偿还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公证费人民币3,400元;被执行人叶建平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建平名下本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山林道57号1702室房产。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作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社保、证券登记记录,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3)沪东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所确认的应由被执行人叶洪建、叶建平履行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乔宇审判员:张青审判员:费世忠
书记员:房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