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施月玲
书记员:郑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