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国栋,男. 被告镇平县电业局法定代理人王建鹏,任局长。
住所地镇平县城工业路。被告赵一乐,女。原告杜国栋与被告镇平县电业局、赵一乐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国栋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平县电业局、赵一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栋撤回对被告镇平县电业局、赵一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国栋负担。
审判员:宋强
书记员:王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