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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杜国栋与被告镇平县电业局、赵一乐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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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国栋,男. 被告镇平县电业局法定代理人王建鹏,任局长。

住所地镇平县城工业路。被告赵一乐,女。原告杜国栋与被告镇平县电业局、赵一乐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国栋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平县电业局、赵一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国栋撤回对被告镇平县电业局、赵一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国栋负担。

审判员:宋强

书记员:王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