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红霞,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欧阳云生,男,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住所地东至县。负责人:吴绍兵。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张溪分局。负责人:刘东俊。
本院认为:原告程红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红霞负担。
审判长:杜许群审判员:宋琥人民陪审员:吴干全
书记员:陈千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