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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程红霞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张溪分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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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红霞,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欧阳云生,男,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住所地东至县。负责人:吴绍兵。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张溪分局。负责人:刘东俊。

本院认为:原告程红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红霞负担。

审判长:杜许群审判员:宋琥人民陪审员:吴干全

书记员:陈千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