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玉堂。委托代理人:尹强。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水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水城村。被告:陈有叶。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玉堂与被告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水城村民委员会、陈有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玉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坤华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