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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营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雁刑初字第00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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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营某,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营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营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营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营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营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执行至2013年7月19日止)。二、涉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国良人民陪审员:张建中人民陪审员:马庆华

书记员:宋浮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