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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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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12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晓、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取12名公民的个人信息57条,非法获利34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被告人周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三万四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