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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贾义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青羊刑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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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文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辩护人夏庞,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3)第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项宗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夏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自己不懂法,现在知道那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以后再也不做这样的事情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认为:(1)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购买非法信息后并没有再次出售,仅仅是为了推销其所售钱币、邮票,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贾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租住房屋内,利用互联网,通过QQ,花费350余元,先后三次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200余条。这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被告人贾某某利用非法购买的购得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兜售邮票、钱币。2013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天府广场西侧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随后从被告人暂住地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型号Y470黑色联想牌电脑一台;型号N410黑红色戴尔牌电脑一台)、笔记本一本。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作案QQ号登陆界面截图、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截图、作案工具笔记本的照片、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拷贝的公民个人信息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1)被告人贾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贾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考虑到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3)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贾某某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笔记本一本予以没收。综上,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已经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和笔记本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赵勇

书记员:刘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