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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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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2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0余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二台,助听器一只,GPS车载定位终端三套、3G汽车监控定位安全仪一套、SD内存卡一张、秘拍帽子一顶、照相机一台、秘拍眼镜二副、秘拍手表一只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慧慧人民陪审员:王冬彩人民陪审员:朱正飞

书记员:徐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