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新华,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8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新华及其辩护人朱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新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新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新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强
代书记员:龚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