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1978年12月8日,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因本案于2013年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海舰,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3]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张海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不持异议,惟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有重复,非法获利金额过高。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供述,邮箱内八十多人的信息有部分是其购买的,有部分是他人主动发送到其邮箱的,其只是利用信息进行婚外情调查、帮客户找人讨债,没有将信息转卖牟利,因此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5月开始,被告人周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本市天河区海文路23号2007房开办中国金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使用其本人和妻子张某甲的QQ号码注册“金某商务”、“正义调查”、“中国金某”等QQ昵称,开设“中华爱国侦探联盟”等QQ群,在互联网设立“金某商务调查事务所”网站,非法开展“婚姻不忠调查、寻人查址取证、债权债务收讨、宾馆航班监控、资料调查取证、商业信息调查”等业务。期间,被告人周某以每份15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收购了张某乙梅、叶某昌、李某亮等超过八十人的户籍资料、住宿登记资料、通话记录、短信、GPS定位信息、航班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开展上述非法业务,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2013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信号屏蔽器、SEAGATE硬盘、环球通GPS、苹果定位器、跟踪器、视频监视器、信号发射器、读卡器、望远镜、摄像机各1个,手表型、汽车钥匙型密拍器各1个,电脑主机2台,用于手机监控的Mybackup软件说明1套,金某公司委托合同4本,客户流水账1本,手抄客户个人资料3张,金某调查流水本2本,金某公司章程1本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梁某乙、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范某、陈某的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缴获物品照片,涉案银行卡的账户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号码开户资料,手机通话清单,穗公某(2013)63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统计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邮箱资料,住宅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及获利金额,有被告人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邮箱使用情况资料及公安机关的统计资料、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庭审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人数及信息数量较多,且用于跟踪调查等非法业务,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收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信号屏蔽器、SEAGATE硬盘、环球通GPS、苹果定位器、跟踪器、视频监视器各1个,客户流水账1本,手抄客户个人资料3张,电脑主机2台,信号发射器、读卡器各1个,望远镜、摄像机各1个,手表型、汽车钥匙型密拍器各1个,金雕调查流水本2本,金雕公司章程1本,用于手机监控的Mybackup软件说明1套,金雕公司委托合同4本,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夏生代理审判员:罗成代理审判员:黄慧敏
书记员:陈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