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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肖庆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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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女,1983年5月6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13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3)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8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东边新村13栋706房抓获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肖某。经调查,肖某于2012年12月通过网络QQ从一贷款中介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875条。经审讯,肖某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刘锐

书记员:林斯瑜书记员:于佳(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