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叶某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