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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丰刑初字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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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82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10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6日被解决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羁押,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亚林

书记员:夏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