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58岁,福建省石狮市人。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纪东谊,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纪东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价值人民币251088.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且其非法经营的药品已被扣押,没有流入市场,相对减轻了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施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的进口药品一百二十三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金炳
书记员:陈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