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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桃刑初字第280号,徐翠南,非法经营,判决

(2013)桃刑初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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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经营文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翠南,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0********,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翠南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翠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翠南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香港六合彩公司”的出码结果,进行“地下六合彩”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翠南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翠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翠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徐翠南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七千七百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翠南的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兆斌

书记员:钱俐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