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7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香港地下六合彩投注约10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宜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