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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林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路刑初字第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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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经营文书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1年1月6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程立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3)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飞、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程立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结伙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磊磊

代理书记员:郑勇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