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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建、黄小猛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兰刑初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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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经营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兰考县民政局募捐办职工,户籍所在地兰考县,现住兰考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2年8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赵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黄小猛,又名黄猛,男,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兰考县广播电视局职工,住兰考县中原路油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2年8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黄小猛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黄小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黄小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5月份,被告人赵建、黄小猛分三次将假冒伪劣卷烟红旗渠1000条、散花675条销售给李某1,总销售金额为7.8万余元。赵建、黄小猛从中获取违法所得77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建供述2012年大概4、5、6月份,通过黄猛三次(第一次红旗渠10件即500条、第二次红旗渠10件即500条、第三次散花27小件即675条)向黄猛的朋友销售卷烟的犯罪事实及其获取违法所得的情况;2、被告人黄小猛供述2012年4、5月份伙同赵建三次(第一次红旗渠10件即500条、第二次红旗渠10件即500条、第三次散花27小件即675条)向李某1销售卷烟的犯罪事实及获取违法所得的情况;3、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黄猛共向其销售20件即1000条红旗渠、26件散花即1300条;4、证人赵某证言证明黄猛共卖给自己儿子李某1三次假烟(第一次红旗渠10件即500条、第二次红旗渠10件即500条、第三次送的散花烟,具体多少也没有仔细点);5、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赵建没有从他那儿拉过烟;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赵建曾独自开车拉过货,具体拉的啥不知道;7、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儿子李某1就从黄猛处购买过50条红旗渠香烟;8、被告人赵建、黄小猛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证明各一份、兰考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兰考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鉴别检验报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认定书、李某1家中假烟照片、兰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说明二份等均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黄小猛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伪劣卷烟,违反了国家烟草管理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积极悔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黄小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国起审判员:刘富人民陪审员:赵西雷

书记员:金冬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