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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魏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故刑初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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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经营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于故城县建国镇民主村,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逮捕,同年9月1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栾风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