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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鋏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故刑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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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经营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打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故城县看守所。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文瑞、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苏某在没有劳务输出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出国劳务,通过一自称刘冰的中年妇女(辽宁省抚顺市一家名“启航或启运”公司老板)为被害人李某、杜某、刘某乙三人办理了去以色列务工业务。同时通过邹金峰(已判刑)收取被害人三人出国费用77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赃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境外中介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该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赃,返还三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卢洪旗审判员:董金宝人民陪审员:李文岭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