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被告人顾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2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转逮捕,现羁押在贾汪区看守所。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福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品携带证的情况下,从山东省肥城市非法收购香烟,欲运至江西省南昌市出售获利,在搭乘长途客车行至京福高速徐州贾汪段时,被贾汪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查获顾某携带香烟84S硬中华95条、84S软中华27条、84S芙蓉王(硬金)104条、84S硬白沙(和天下)29条,共计255条,价值11.322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熊某、梅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贾汪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及照片,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顾某亦能自愿供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顾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道才审判员:郭辉人民陪审员:王振勇
书记员:毕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