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商河检公诉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利强、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赵雷鸣
书记员:吕宪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