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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蔡业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城刑初字第0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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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业x,女,2012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外出,2012年8月17日被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业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指派代检察员梁超、余爱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业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业x明知罂粟(大烟果果)是毒品植物,国家严令禁止种植,而在自家自留地里非法种植1018株,2012年4月26日被民警发现并铲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4月26日9时许,上元观派出所民警董和智、杜锋治在上元观镇范家营村巡逻时,发现该村任忠x家自留地里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1018株,即立案侦查。2、破案报告证明:经立案侦查查明任忠x家自留地里种植的罂粟是蔡业x所种。3、户籍证明证实:蔡业x生于1960年7月20日,现年53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4月26日9时许,上元观镇派出所民警董和智、杜锋治在上元观镇范家营村一组任忠x家自留地内发现种有罂粟并已开花,即组织见证人,贾长x、任忠x到场,并传当事人任忠x到场进行清点,经现场清点任忠x的房后自留地中种有玖佰叁拾肆株,碗豆地中种植柒拾柒株,元胡地中种植柒株,合计壹仟零壹拾捌株,并当场予以铲除和查扣。(三)证人证言1、证人任XX证言证明:我家自留地里的罂粟是蔡业x种的,在上一年,我妻子蔡业x从任忠x家地里摘了两个大烟干果实,到年前她把籽种撒在房后的自留地跟碗豆地里,种的时候我不知道,一直到长出了苗我才发出,我跟她说不敢种哪东西,种几株可以,种多了要惹麻烦。我妻子说:不咋地,上一年任忠x家种就没查到,还嫌我胆小,我也就没说啥了。这几日又正在开花,我觉得太显眼,害怕被人发现,我要拔哩,我妻子蔡业x说:等过几天果果就好了,收一季,好去外面卖面皮用,我就未去拨,就用玉米杆进行了遮挡,我们存在侥幸心理,结果还是被你们发现了。2、证人任XX证言证明:2012年4月26日中午,我吃完早饭到地里去挖元胡,我家的元胡地在任忠x家房背后哩,我刚到地里后看到两个警察带着任忠x到他家房侧面铲除地里的青苗,这些青苗有部分已经开花了,一看就知道是罂粟,你们民警让任忠x把碗豆地中间的全部铲除干净,还看到从玉米杆背后拨出一捆,后来你们民警把任忠x和铲锄的罂粟带走了,后来,听任忠x说是他老婆蔡业x种的。(四)鉴定意见陕西理工学院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植物学教授杨培君、赵桦出具的植物物种鉴定证明证实:2012年5月15日,城固县公安局上元观派出所民警杜锋治、田鹤送鉴植物成株样品5株,采用植物形态分类学常规鉴定方法,送鉴植物成株样品植株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五)被告人蔡业x供述证明:2011年6月份,我在我家房和任忠x家房之间,靠近任忠x家墙根处,看到两棵成熟的大烟苗苗,我把果果就摘了,准备自己种,收一些果果打辣椒面卖面皮用,到了年底农历冬月份,我就把籽种撒到我家房后的自留地里,一其三畦畦,约有2厘地,今年春天就出苗了,我丈夫任忠x开始不知道,出苗后知道了他怕被人发现,用玉米杆遮挡起来了,但是有一部分没挡住,从边上地里还能看到,直到前段时间,被你们民警发现了,你们民警和我丈夫一起铲除了,并让我丈夫清点了一下,总共1018株,装在架子车上,拉到你们派出所去了。我想收些果果拌辣椒打成面,卖面皮时,炸辣椒油用,我也听说种植罂粟是违法犯罪行为,但种的不多,我家自留也偏,不会引起别人注意和发现,现在我接受法律制裁。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和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证明的内容真实客观,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业x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进行铲除,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业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纪存人民陪审员::王云光人民陪审员::黄彦侠

书记员::郝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