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弋刑初字第001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女,出生于芜湖市,汉族,文盲,务农,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7月17日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9月11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9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吉堃,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在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义兴村中村自然村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2013年5月3日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该处生长罂粟,遂将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10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人口简项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予以种植,共计51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并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韦雪晴人民陪审员:陈为一人民陪审员:李光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