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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利川刑初字第0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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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辩护人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马继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95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晖

书记员:陈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