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种植罂粟84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锐
书记员:宋小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