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恒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5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忆泉
书记员:甘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