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金华,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孝昌县。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孝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3)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金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戴金华为治病,在其家后院种植罂粟617株。孝昌县公安局发现戴金华非法种植罂粟后,于2013年5月2日将其所种植的罂粟617株予以铲除并收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左右,戴金华问我头疼是怎么治好的,我说是用罂粟果子泡酒喝治好的。他说他也头疼,要我给点罂粟果子他,于是我就给了他一棵。2、证人刘某、罗某1证言证实:2013年5月2日,我们在戴金华后院见证了孝昌县公安局干警铲除戴金华种植的罂粟617株。二、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实在被告人戴金华后院铲除绿色植物617株,所铲除的绿色植物已上交孝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三、鉴定报告,证实2013年5月15日,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孝昌县公安局所送植物材料为罂粟。四、病情证明单,证实被告人戴金华患膀胱低度恶性潜能尿路上皮肿瘤。五、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13日,孝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干警将被告人戴金华抓获。六、有被告人戴金华的多次供述及户籍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金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罂粟为毒品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金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金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小零审判员:罗如乔人民陪审员:余仁俊
书记员:沈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