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78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忠俊
代书记员:潘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