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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温刑初字第1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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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瞿晓轩

代书记员:张佳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