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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仙刑初字第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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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2013年5月30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3)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56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于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巧巧

代理书记员:吴好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