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西强,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高西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9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3〕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西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西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西强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西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对被告人高西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西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峰
书记员:王路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