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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景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睢刑初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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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景珠,男,193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赵景珠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3〕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景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景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景珠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景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景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峰审判员:陈庆人民陪审员:王冠群

书记员:王路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