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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济阳刑初字第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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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43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阳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阳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2年秋季,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院内播种生菜时,一并播撒罂粟种子,并进行施肥、浇灌等。至2013年5月,其播种的罂粟种子成长、开花。2013年5月29日,经群众举报,济阳县公安局仁风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的正在生长的995株罂粟查获并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说明,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仍违反国家管理制度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和强

书记员:许秀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