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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昌刑初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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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2012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明毅华

书记员:张伦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