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红梅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