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13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孟荔
书记员:高巧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