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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一初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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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3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张娅华

书记员:胡会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