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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曹素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蒙刑初字第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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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素平,女,汉族,1949年3月27日出生,文盲,住蒙城县。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素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下午,蒙城县公安局三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发现被告人曹素平在自家菜园及其儿子刘子伟院内种植罂粟共计1133株。巡查民警当场将曹素平种植的罂粟予以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曹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体彬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销毁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素平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素平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曹素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素平犯罪的具体情节、性质及悔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素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宁审判员:李辉江代理审判员:康峰

书记员:张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