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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萧刑初字第0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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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女,1943年6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6月6日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字(201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管制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纵梅

书记员:牛文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