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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无刑初字第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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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38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不识字,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兴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业平

书记员:张**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