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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当刑初字第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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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文书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56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文盲,农民。2013年5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凤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达86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孝荣

书记员:曹王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