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女,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文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非法种植罂粟941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金某种植罂粟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无不当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炫
书记员:孙琼速录员汪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